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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1.16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佛弟子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以結合佛教七眾弟子及社會善心人士的力量,發揚佛菩薩大慈悲心,廣被苦難眾生,以人文、關懷的精神落實「施」與「受」互惠的功德力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
第 四 條  本會設址於高雄市,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服務處、辦事處等分支機構。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佛法研修,社會福利弘法,淨化人心。
二、辦理社區公益活動暨各項社會服務工作。
三、關懷社會,尊重生命。
四、舉辦各項佛弟子交誼,訪問觀摩、休閒等活動。
五、舉辦國際性宗教文化交流活動。
六、舉辦學術性的研討、互訪、交流等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 六 條  凡具佛弟子七眾之任何身份,以及社會善心人士,並贊同本會宗旨者,不限年齡,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會員。
第 七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或不遵守本會規章、破壞本會榮譽、危害團體之任何行為、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並負所犯情事賠償之責任。
第 八 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連續二年未繳年費,經通知催繳而拒繳者。
第 九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請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四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選舉之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決議入會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決議年度工作計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五、決議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決議財產之處分。
七、決議團體之解散。
八、決議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卅五人、監事十一人,由會員代表大會互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同時各選出三分之一名額之候補理、監事,遇理、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決議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決議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查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決議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並由監事就常務監事中選舉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監事會召集人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召集人、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廿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聘: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二分之一者。
第廿一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廿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規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名譽監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   會 議
第廿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以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份。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七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會議因不可抗力因素得以視訊會議為之,其理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廿八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理事、監事因故無法出席理事會、監事會時,得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序遞補代行職權。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新台幣貳佰元整,於會員入會時繳納。惟出家眾得依個人經濟狀況酌情繳納或免除之。
二、常年會費:每年繳納新台幣壹仟元整或月繳新台幣壹佰元整。惟出家眾得依個人經濟狀況酌情繳納或免除之。
三、永久會員:一次繳交常年會費新台幣貳萬元後,即成「永久會員」,以後不需再繳納會費(惟之前所繳交之會費不得抵扣之。)
四、事業費。
五、會員捐款。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 卅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
止。
第卅一條 本會每年度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卅三條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五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
文號如下:
中華民國82年1月11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內政部82年2月11日台(82)內社字第8203408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84年2月11日台(84)內社字第8403464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86年1月24日台(86)內社字第8603022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90年3月08日台(90)內社字第9008356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91年3月08日台(91)內社字第9105302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92年3月07日台(92)內社字第9207132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97年2月26日台(97)內社字第970031338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98年4月01日台(98)內社字第980059354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110年1月10日台(110)內社字第1100550931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11年1月16日第8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